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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第一校區行政大樓三樓總務處採購組A328(824 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團體等,以個人名義申請概不受理。投標廠商投標時,須繳交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規格書服務需求
附加說明
1. 投標廠商須為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團體等,以個人名義申請概不受理。投標廠商投標時,須繳交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2. 得標廠商應於一週內指派1名,擔任本案專案經理與連絡窗口,負責協助甲方執行專案工作。
3. 得標廠商須負責新購設備安裝與現有環境設備整合規劃,包含原有設備服務轉移至新購設備,提供施工計劃書,經單位審核通過始得進行施工。
4. 得標廠商須提供本案設備上線時所須之光模組、光纖短跳線等相關料件。
5. 得標廠商須提供驗收報告,經單位審核通過始得申請報驗。
6. 保固期間,得標廠商須準備本案設備所需之備品與材料,本案設備與材料故障換修費用已包含於總價內。
7. 故障報修服務:故障維修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國定例假日除外)或因國定假日調整於星期六、日上班時。
8. 保固期間如有硬體故障或瑕疵情形,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8小時內完成排除,惟如需較長評估作業時間,經本中心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設備故障送修時需提供同一廠牌替代備品更換,且無償提供使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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