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0110419apink@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項目:為因應年度業務需要,機關得視廠商履約品質,後續擴充1年至 115年12月31日止,並依據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機關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2) 金額或上限:一年金額為新台幣64萬元;二年金額為新台幣128萬元。(3) 數量:原契約條件。(4) 期間或上限: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行政大樓3樓A3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行政大樓3樓A309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3.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6.標單(投標標價清單及投標招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上述資料連同廠商資格審查表與招標公告所規定之其他資格證明文件等,裝入標封內密封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