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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shih@nkust.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建工校區行政大樓2樓總務處會議室(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78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建工校區總務處營繕組(行政大樓2樓)
履約期限
限期於108年9月2日以前完成履約標的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設立證明(影本):領有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業」、「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E604機械工程
業」,以上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二)、納稅證明(影本):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
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等。
(四)、有效期內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附加說明
1.廠商須於決標日起15日內,備妥設備選用廠牌之型錄及代理商證明並繪製規格尺寸與動線施工圖送審經機關委託之審查單位審核並經機關核備。另於交貨時需附出廠證明及試驗報告、進口報單(如有)。
2.標的物中檢及廠驗。須提前7日函報機關及審查單位。
3.廠商須配合機關於契約第七條所訂履約期限前,完成標的物安裝。可停電安裝時間為週五19:00~週一06:00,不可影響上班用電。
4.標的物汰換需由既有樓梯空間進出,不得破壞建築物主體及室內隔間牆,如於安裝過程造成損壞需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均含於契約價金內。
5.現場安裝過程,廠商須自備發電機(含油料)以供照明及機具使用,所需費用含於契約價金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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