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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之拒絶往來廠商者。
■「工程技術顧問業」登記代碼「I101061」之公司或行號。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科技師或水利工程科技師)
C公會有效會員證。
■建築師、技師(土木工程科技師或水利工程科技師)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
B公會有效會員證。
■投標應附具之文件:
(1)納稅證明文件:執行業務所得,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切結書。
(4)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5)企劃書7份。(詳評審須知)
(6)領標電子憑據: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於投標封附上。未附電子憑據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說明並後補,未提出者,或經提出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書面領標者免附)
(7)授權書:公司負責人到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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