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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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業務需要,本署得視得標廠商執行成效並經計畫期末審查會議通過,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以2年為限,擴充金額上限為49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履約期限
113年9月1日起(如決標日期為113年9月1日之後,以自決標日起)至115年8月31日之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需求單位之規劃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等。
(二)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財團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最近一期營業稅內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稅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但必須出據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A公(私)立大專院校
B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C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
7.執行案計畫書一式8份。
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有關採購需求及契約專案內容部分,請洽學安組吳先生,電話:04-3706136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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