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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於111年3月31日前保留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單價、單位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採購權利,預估增購或擴充項目所需經費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後續宣導摺頁、海報、宣導布條之加印、包裝及寄送。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文宣印製及包裝運(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或財團、社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等)。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內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稅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但必須出據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投標標價清單。
(六)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45天內完成文宣印製及包裝運(寄)。廠商應於機關交付相關資料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製版打樣完成提送機關校稿,並於資料定稿交印日(送達廠商之日)起20個日曆天內印製完成,另於機關驗收合格及交付運送清單後,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完成運寄配送。
2.本案經檢討後因紙價大幅上漲及寄送郵資調整等原因,為符應市場行情,增加預算及調整本案需求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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