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hsinyu@mail.nmm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67號行政中心E205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期間服務提供,以免影響館務運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67號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為第1次更正公告,不延長等標期】
一、本案採購案號為S115-01-04,其中部分招標文件之案號誤繕為S115-01-05,為避免投標廠商混淆,特此更正誤繕之「招標其投標契約文件」(俗稱三用文件)、「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以及「外標封」採購案號。
二、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三、已電子領標者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四、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期間攜帶申領人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館秘書是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原說明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招標須知及投標文件審查表。
二、招標文件聯絡人:秘書室-李小姐,電話:(02)24696000#1016,招標規格聯絡人:資訊中心-吳小姐, 電話:(02)24696000分機7014。
三、非公司負責人參加開標、評選與議價等各階段會議,需附授權書並攜帶身 分證明文件。
四、本案書面請求釋疑期限-115年1 月26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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