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279@mail.nmm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6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消防設備師,但協力廠商有配合之電機技師事務所,或;
2.電機技師事務所,但協力廠商有配合之消防設備師,或;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同時包括電機工程與消防工程技術服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原等標期為105年10月7日至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7日本館接獲廠商來電表示,本採購案招標文件與【主題館煙控改善統包工程(含放煙試驗與動態演練)】招標文件相同,經查本採購案招標文與前開工程案招標文件相同,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告修正。
2.本採購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招標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等標期14天,電子領標可扣3天,原招標公告等標期本機關給予12天,因本次變更招標文件及等標期一併修正依採購法規定調整為11天,本案經機關首簽奉核准在案。
3.因調整招標文件及調整等標期(等標期11天),故本案等標期重新計算105年10月11日為第1天,投標期限為105年10月21日下午17:00分,開標時間圍105年10月21日下午17:30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