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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採購方式評估:本工程主要為性能排煙改善工程,本案係特殊工程且較少前例實績可循,由不同廠商自行設計及施工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之履行等有所差異,設計與施工在同一廠商專業整合下,可以達設計創新、施工管理佳及避免全尺寸煙控模擬測試如未通過責任難以釐清,經評估可提昇採購效率及確保品質,並可縮短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故擬採統包方式辦理。
分析採購之同質與異質性及決標方式評估:本案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確有差異,可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納入評選項目,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價格、履約紀錄、如期履約效率、工程施工小組查核結果等情形納入評比,將有助於本工程推動,且採用評選將工期列入評選項目,由廠商提出最佳工期及分析資料,將具體呈現其控管方法,評估可提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另為覓得優良廠商承攬本工程暨節省工程經費支出,實有必要採評比分數依最有利標決定廠商資格之必要,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6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消防設備師,但協力廠商有配合簽證之電機技師事務所,或;
2.電機技師事務所,但協力廠商有配合簽證之消防設備師,或;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與簽證範圍同時包括電機工程與消防工程技術服務者,或;
4.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但需有配合簽證之消防設備師與電機技師事務所,或;
5.能執行「消防設備之安裝工程」之公司或行號,但需有配合簽證之消防設備師與電機技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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