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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後續擴充服務1次之權利,並以1年為限,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405萬6,650元整;增購期間以原契約決標價金、條件繼續承攬,全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811萬3,3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
(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
3.廠商納稅之證明: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 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新臺幣20萬2,800元整。
3.本標案電子領標之書面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
(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新臺幣20萬2,800元整。
3.本標案電子領標之書面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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