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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樓事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可提供本專案勞務服務,並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之大專院校、學術單位、民間法人機構或人民團體。
(二)資格證明文件:
1.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該文件無效。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必須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其他規定詳見招標文件
二、需求規範內容請洽謝先生02-87711840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本案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免於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本案屬於年度例行性採購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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