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n513446@mail.s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本案相關項目之公司、行號及其他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之大專院校、學術單位、民間法人機構或人民團體,備「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及信用證明-需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公立大專院校得免提證明。
(二)上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 列印公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三) 上列「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其他規定詳見招標文件
二、對於標案內容若有疑問,請洽張文宗先生02-87711846
三、本案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免於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本案屬於年度例行性採購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