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9號6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請詳閱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基本資格文件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內容中需載明有「HZ02010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HZ02020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及「HZ02031公正第三人資產拍賣業務」等營業項目之ㄧ或有律師執業之律師事務所。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列有「HZ02010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HZ02020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及「HZ02031公正第三人資產拍賣業務」等營業項目之ㄧ ,得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縣市、縣(市)政府網站)網站登記事項資料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為律師執業之律師事務所,則須提出律師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如為律師執業之律師事務所,則以代表人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作為該事務所之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廠商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資料查詢簡覆單之查詢截止日應在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欲郵寄領標單者,請附貼足郵資之限掛回郵大型信封郵寄至臺南辦事處(地址:704033臺南市北區富北街9號6樓),並書明欲領取之「標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如有誤投文件,本辦事處概不負責,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延誤投標本辦事處亦不負責;欲電子領標單者,則請逕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3、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7)2293712,檢舉電子信箱:kao12@fnps.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