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ethro@fnp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3,4樓
開標地點
本分署4樓事務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4樓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1樓總收文(40358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1樓)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需領有合格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者,許可項目含一般廢棄物。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06年7月10日下午4時前,向本分署秘書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4樓)領取。
*郵遞領取:廠商於郵寄領標時,應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大型信封,於前開期間內,並於信封上註明欲領取之招標標的名稱,寄至前開地址;郵件往返時間,請廠商自行考量,倘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履約期限:廠商於辦理清運處理作業時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所公告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機構管理辦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及勞委會公告之「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並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再辦理清理事宜,並於開始清運作業前通報主管機關及本分署會同查核廢棄物清除情形,於本場址廢棄物完成清理後1個月內,檢附廢棄物妥善清除處理成果報告書1式3份(包含清除區域、清除過程照片及清除總噸數)送主管機關申報清理完成作業。廠商並需配合本分署之指揮及機具作業,於廢棄物處置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標的廢棄物清運處理完竣,均以廠商書面通知機關之日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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