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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經機關評核其表現度、配合度優良,且於履約期限內完成總受託工作錄數,無補正3次仍未完成補正之情形)保留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2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每次為新台幣110萬元整。本案如辦理後續擴充採購,遇機關預算未通過立法院審議或經部分刪減時,得經雙方協商後終止或變更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3,4樓
開標地點
本分署4樓事務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4樓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0日或履約屆滿前本案預算金額支用完畢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檢附下列證明或投標資料各1式1份: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測量公司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測量技師證書之公司)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
3.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請詳參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領標及投標期限: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06年4月6日下午4時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分署秘書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4樓)領取。
(2)郵遞領取:廠商於郵寄領標時,應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大型信封,於前開期間內,並於信封上註明欲領取之招標標的名稱,寄至前開地址;郵件往返時間,請廠商自行考量,倘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投標廠商應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5時前,將所有投標文件以郵遞或專人將標封寄達本分署1樓總收文(以本分署收文戳為憑)簽收為準,逾時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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