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c1208@fn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倘於履約期限屆滿,尚未完成新案招標時,如有標餘款,將於原約預算金額內,就各標價項目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增購至新採購案完成招標或預算用罄為止,前述辦理新案採購招標作業期間,不逾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3,4樓
開標地點
本分署4樓事務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1樓總收文(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1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政府登記合格之「小客車租賃業」,並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依規定填妥投標廠商聲明書。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揭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已停止使用,不再作
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
字第0980246681號函示)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領標: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月23日下午4時整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分署秘書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4樓)領取。
(2)郵遞領取:廠商於郵寄領標時,應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大型信封,於前開期間內,並於信封上註明欲領取之招標標的名稱,寄至前開地址;郵件往返時間,請廠商自行考量,倘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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