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3409@fnp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111年履約期間保留增購新台幣2,200萬元,預計增購工項為清理一般廢棄物3.5T卡車(含司機、油料及垃圾處理費用)1000台、清理樹枝、漂流木3.5T卡車(含司機、油料及垃圾處理費用)600台、清理營建廢棄物3.5T卡車(含司機、油料及垃圾處理費用)70台、12噸吊車15台、15噸吊車15台、45噸吊車15台、30型挖土機15台、45型挖土機15台、120型挖土機15台、200型挖土機15台、沙灘專用搬運車15台、17噸大夾車25台、35噸大夾車10台、人工清運1200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合格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影本,許可項目含一般廢棄物。
4.投標廠商或其工作人員曾辦理政府機關海岸清潔履約完畢實績及廢棄物清理相關案件實績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請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清理樹枝、漂流木3.5T卡車(含司機、油料及垃圾處理費用)
品項名稱_2
清理營建廢棄物3.5T卡車(含司機、油料及垃圾處理費用)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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