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聯絡電話
(02)27814750#2306/2104
電子郵件信箱
aa5688@fnp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商增購之權利,擬以決標金額與預算差額做為擴充金額之上限,視機關需求洽廠商辦理增購部分,將另行與廠商議定相關履約期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4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履約期限
111年10月20日以前完成交貨、安裝及建置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免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惟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可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6681號函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力或空調等相關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為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處如下:
一、修正需求規格書參一(一)、答標書一3:取消節能標章要求。
二、修正需求規格書伍(二)及契約書十一條(二)5其他部分:變更為8月30日前完成安裝並測試運轉正常。
三、修正需求規格書肆(一)及伍(一):變更增加可由經銷商或代理商開立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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