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ehl0000@fnp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本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前,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評估廠商履約情形,經評估結果可後續擴充續約時,機關將以書面通知廠商,雙方合意以原條件、原契約總價及單價續約;後續擴充期間1年,每年數量為1,000筆,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預估擴充期間最多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明禮路131號右側2樓第二股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明禮路131號右側4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無法履約造成違約情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明禮路131號右側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營業項目具有測繪業,或具有聘用測量技術士(丙級以上)證照人員(或測量技師證照人員)之人力派遣業之一者,且未受停業處分或未被停止投標權符合法令規定登記有效之公司或法人。
應附具及完整填寫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倘未附時,由機關現場填寫)。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1)測繪業:測繪業登記證影本。
(2)人力派遣業:測量技術士(丙級以上)證照人員(或測量技師證照)影本、以及技術士(技師)受聘切結書正本(請完整填寫並蓋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此為第2次招標公告則不適用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原則。
本採購預算經費係屬111、112年度預算,若相關經費遭刪除或刪減至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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