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7778@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本署1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13樓本署秘書室文書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工程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結構技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署秘書室事務科林先生,電話:(02)2550-5500分機:1331。
(二)投標廠商對「需求規格書」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署秘書室事務科謝先生,電話:(02)2550-5500分機:1322。
(三)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四)投標截止日若遇天然災變等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投標截止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日下午5時整,開標日期順延至投標截止日後一日上午10時整舉行。如開標日期若遇天然災變等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日上午10時舉行。
(五)投標廠商同意本署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65條或第87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要時,可向金融機構查詢投標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以作為認定基礎。
(六)本案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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