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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6樓第2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乙等營造業(含)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詳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1)營造業登記證書(需於有效期限內)。
(2)當年度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 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由350萬(約契約價金5%)調降至250萬(約契約價金3%)
。
2.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10%,分為4階段退還:
(1)工程估驗進度達25%時,發還履約保證金25%。
(2)工程估驗進度達50%時,累計發還履約保證金50%。
(3)工程估驗進度達75%時,累計發還履約保證金75%。
(4)驗收完成後,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25%。
3.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之10%。
4.港工作業同意書: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得標廠商提送施工計畫,施工計畫待本關核定後,再以本關名義代為向高雄港務分公司申請港工作業同意書。
另港工作業同意書及使用執照申請時間不計入本案工期內。
5.估驗請款:採每月依實際進度審核後請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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