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9262@customs.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曾發⽣過逾時履約及履約不符情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客⾞租賃業、計程⾞客運業或計程⾞客運服務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亦得⾄全國商⼯⾏政服務入⼝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列印商⼯登記資料,其事業項⽬或營業項⽬應與採購項⽬相關。
(⼆)汽⾞運輸業或計程⾞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影本1份。
(三)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各投標者廠商負責⼈或受委託⼈出席開標會場,應出⽰⾝分證明文件,經
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受委託⼈參與開標應另檢具委託
書,並將委託書裝入標封內送達或於開標時出⽰以供審查;另有中途更換委託
⼈之情形,需重新檢附委託書以供審查。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
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開標後審
標完畢,主持⼈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
之資格。
(三)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6年10⽉2⽇⼯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標
價超過預算者判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電⼦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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