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8822@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8395 - 財政部關務署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高雄關關本部6樓第2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板台X光檢查儀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1.如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文件等。
2.履約中,但已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整部X光檢查儀之紀錄亦屬合格證明文件。
3.「類似」之意旨為不同孔道及單射源、雙射源或多射源等不同射源之X光檢查儀。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提供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若為我國製造,廠商亦須提供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證(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建置期:板台檢查儀:決標日翌日起240日曆天。
2.保固期:板台檢查儀: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保固3年。
3.維運期:板台檢查儀3年保固期滿接續4年維修保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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