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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間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合意,機關得以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48萬元依原契約條件、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年止或執行總金額達預算金額,以先到者為準。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附加說明
(一)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得標廠商應依決標總價與減價前之標價比例調整各項單價,並重新填寫投標標價清單後,送本關審核,如某項單價認為不合理時,經雙方協議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二)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會場,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受委託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並將委託代理授權書裝入標封內送達或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另有中途更換委託人之情形,需重新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以供審查。
(三)請廠商於通知之開標時間派員攜帶公司登記印章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之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辦理減價者,減價次數以6次為限。
(四)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前切結書、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參加者免附),應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未加蓋者視為不合格標。
(六)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