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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6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範得標廠商棄標及確保履約期間清潔維護品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範得標廠商棄標及確保履約期間清潔維護品質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 工作地點詳閱本契約書附件(一)至(十)之機關各辦公處所清潔維護頻率表及附件(十二),並依清潔維護頻率表之規定指派清潔人員(應至少有6人全日派駐,3人關本部,3人由機關與廠商協商配置;其餘配置員額由廠商履勘後與機關討論之)並盡督導之責。關本部其中1位全日派駐者應兼負管理事宜。
2. 廠商應依契約內容及附件所列工作說明履約。有關維護本機關環境清潔所需之所有工具及清潔材料均由廠商定期(以每個月為原則)足量提供清潔人員使用。
3. 本機關所產生之一切廢棄物,廠商應依規定分類,並清運至合法處理機構,若未依相關規定致衍生之環保責任,概由廠商自行承擔。
4. 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履勘,了解實際環境及各維護事項,如未為之,視為同意契約內容,得標後不得要求變更契約內容。
5. 廠商應於履約期滿前14日,協助本機關辦理交接工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因交接不全致新任廠商以此藉口不履約,本關得以履約未完成暫不支付最後一期契約價金。
6.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以撥打手機為主),不得有設定拒接電話之情事,如廠商電話漏接或未接,需於4小時內回復,累積3次未回復機關,將依第13條第1項逾期違約金規定辦理(累積3次算一日);廠商經使用單位通知現場有狀況需由廠商排除時,應於5小時內抵達現場,惟如遇天災或是其他災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得由廠商檢具事證供機關審核後延長之,但如到場時間為當日下午5時至次日上午9時,則可展延應到場時間至次日上午9時(例如:下午1時通知,應到場時間為下午6時,則可展延應到場時間為次日上午9時)。
7. 本標案契約價金之給付採總包價法,廠商應自行評估試算承攬本標案所需人力及其他成本及費用,除6員須採全職配置外,其餘人力依廠商提交之人員名冊清單辦理,如有問題可電話詢問,切勿在完全未審閱招標文件之情況下投標,避免造成自身後續法律責任。
8. 廠商應提交勞動契約,含全職及兼職人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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