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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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最多增購1套,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10萬元。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41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本關關本部6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41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臺)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附加說明
1.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2.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除招標規範外)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許婷貽,電話:07-5628179;對招標規範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金門)鍾耀昇,電話:082-337028。
3.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4.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如有該等情形,限制減價次數為六次。另依同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廠商得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5.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
6.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7.電子領標地址:http://web.pcc.gov.tw/。
8.本案上傳之招標文件全部係以LibreOffice編輯,為避免文件排版異常或失真,請於下列網址下載免費軟體逕行安裝,LibreOffice 中文官網網址如下:http://zh-tw.libreoffice.org/。
9.本案投標須知及財物採購契約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範本更新為最新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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