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9945@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本關關本部6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四) 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X光行李檢查儀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1) 如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文件等
(2) 履約中,但已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整部檢查儀之紀錄亦屬合格證明文件。
(3) 「類似」之意旨為不同孔道,及單射源、雙射源或多射源等不同射源之運用於行李檢查之X光檢查儀。
(五)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2.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蔡秉成,電話:(07)562-8179。現場查勘,於招標期間得聯絡本關駐澎湖地區同仁陳淑琦專員辦理現場勘查,電話:(069)272-015#11;
或高雄機場分關(機場)課員 林慧婷;電話: (07)805-7749
3. 依採購法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4.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如有該等情形,限制減價次數為六次。
5. 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後續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
6. 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7. 電子領標地址: http://web.pcc.gov.tw/。
8.履約地點如下:
(1)高雄國際機場
(2)澎湖機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