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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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2次。
2.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8萬元。
3. 履約期限截止前,本關得評估廠商之履約狀況,若履約情形良好者,經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內容兼具X光檢查儀維修零件汰換之財物性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四)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X光行李檢查儀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1)如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文件等。
(2)「類似」之意旨為不同孔道,及單射源、雙射源或多射源等不
同射源之運用於行李檢查之X光檢查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2.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蔡秉成,電話:(07)562-8179。招標期間得聯絡本關駐澎湖地區同仁陳淑琦專員辦理現場勘查,電話:(069)272-015#11
3. 依採購法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4.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如有該等情形,限制減價次數為六次。
5. 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後續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
6. 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7. 電子領標地址: 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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