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9945@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關本部6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
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
2.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勿檢
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
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
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 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二)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除招標規範外)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蔡秉成,電話:(07)562-8179。招標規範有不明瞭之處或至現場查勘,請於投標期限內洽儀檢組危英豪;電話: (07)- 8237452。
(三) 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四) 電子領標地址: http://web.pcc.gov.tw/。
(五) 「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本關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六)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4日內,提出港工作業許可之必要文件予本關,由本關代為申請港工作業許可證,經接獲機關通知開工之翌日起2個月內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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