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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關本部六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應於開標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X光行李檢查儀」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X光行李檢查儀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五)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X光行李檢查儀維修保養」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X光行李檢查儀類似之維修保養證明。
(六) 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二)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除招標規範外)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蔡秉成,電話:(07)562-8179。招標規範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高雄機場分關王智明股長,電話: (07)805-7749。
(三) 依採購法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四)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如有該等情形,限制減價次數為六次。
(五) 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
(六) 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七)本次公告招標文件增加敘明部分如下:
1. 財物採購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16增加:廠商投訴對象機關之地址及電話等資訊。
2. 投標須知第82點增加:電子領標地址: http://web.pcc.gov.tw/。
(八)本次公告修正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由原訂時間順延一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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