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
| 機關代碼 | A.7.8.4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2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A.7.8.4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804高雄市 鼓山區 捷興一街3號 |
| 聯絡人 | 蔡秉成 |
| 聯絡電話 | (07) 5628179 |
| 傳真號碼 | (07) 5511594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8/03/21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08/03/1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高雄市-全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2 |
| 廠商代碼 | 42750763 |
| 廠商名稱 | 璞星科技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830 高雄市 鳳山區 漢慶街82巷12號5樓 |
| 廠商電話 | (07) 7223610 |
| 決標金額 | 324,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8/04/01 - 108/06/14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24522958 |
| 廠商名稱_2 | 眾瀚興業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8年度可攜式視頻內視鏡3臺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璞星科技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3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24,000元 |
| 底價金額 | 414,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24,000元 |
| 未得標廠商 | 眾瀚興業有限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405,600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8/04/01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8/04/02 |
| 契約編號 | 108-203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24,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財物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7.8.4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 附加說明 | 1.本案投標廠商計2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審標結果2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合格。 2.本案業經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璞星科技有限公司之標價為新臺幣32萬4,000元整最低,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開標主持人當場通知該公司限期於開標日之次日起5日內(即108年3月26日【含當日】前)提出書面說明,爰本案先行保留決標,俟該公司提出書面說明後,再依工程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函頒修「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之機關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4.樸星科技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6日提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廠商說明書,本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復依政府採購法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之三規定,請該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該廠商於108年4月1日繳妥差額保證金,決標予該廠商。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