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8822@custom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6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與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及該員除為公司負責人外,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
(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認可項目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五)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本案第一組「Rapiscan Systems」/ 第二組「Astrophysics Inc.」/ 第三組「Heimann System」X光檢查儀或其他之X光檢查儀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案標的類似之維護、保養或承做之文件、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預算金額:總計新臺幣(含稅)400萬元整,其中本案第一組「Rapiscan Systems」X光檢查儀7套,預算金額:250萬元整;本案第二組「Astrophysics Inc.」X光檢查儀3套,預算金額:112萬元整;本案第三組「Heimann System」X光檢查儀1套,預算金額:38萬元整。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如屆時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將依預算審議結果通知廠商變更或終止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惟廠商不得據以要求本機關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2.押標金金額:僅投標本案第一組:新臺幣10萬元整;僅投標本案第二組:新臺幣5萬元整;僅投標本案第三組:1萬元整;同時投標本案一分組以上者,按各分組規定之金額加總計算。
3.履約期限:由得標廠商負責維護保養至106年12月31日止,費用計入標價決標,其中各套X光檢查儀之保養起始日依據本案規格需求表附件一、二、三之設備配置表中「保養起始日」規定,惟如本案未能及於「保養起始日」前決標者,以實際決標日起算保養起始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Astrophysics Inc.」X光檢查儀
品項名稱_2
「Heimann System」X光檢查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