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9230@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8395 - 財政部關務署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臺北關通關大樓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5樓文書股(收件時間08:30至16: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附加說明
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須為國內、國外合法納稅之廠商。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若為國外廠商,其所附資格文件須為111年以後之文件,若為國外文件,須經該國法院、民間公證人等公證或認證後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另所附文件如為外文,須經翻譯為中文(繁體字)譯本,並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等認證或公證,依序裝訂成冊及標列頁次、序號,以供審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可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列證明,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亦得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 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機器銷售安裝完成承做證明文件。上開安裝完成承做證明文件,若非屬政府機關採購案之驗收證明文件者,須經民間公證人、法院等認證或公證,以供審查。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相關公證或認證。
(4)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認可項目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醫用櫃型X光機)。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相關公證或認證。
(5)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領有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及該員除為公司負責人 外,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相關公證或認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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