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8278@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亦得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維護保養承做證明文件或類似之機器銷售安裝完成承做證明文件。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取得招標標的原供應廠商提供之產品銷售、維修、供應備件、售後服務等授權證明文件或曾承作與本案類似儀器之證明文件(有效期須為最近2年內)。
(5)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認可項目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醫用櫃型X光機)。
(6)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及該員除為公司負責人外,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