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463@customs.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本契約期滿,得視得標廠商履約情形及服務品質,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與得標廠商續約1年,且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本款之證明文件),亦得至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
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 。
(二)有效期限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
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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