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8278@custom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亦得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三)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維護保養承做證明文件或類似之機器銷售安裝完成承做證明文件。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相關公證或認證。(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認可項目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醫用櫃型X光機)。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相關公證或認證。(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及該員除為公司負責人外,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以上投標文件如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相關公證或認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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