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9239@custom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 (通關大樓6樓秘書室事務營繕股)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 (通關大樓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 (通關大樓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土木包工業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有效期限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工程施工期間,因須配合目前仍有住宿之同仁,將採取分段施工;須於分段施工前待該施工區域之住宿同仁先遷出至空房間,待分段施工該施工區域完成後再移回,依此類推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承攬廠商須依照機關所定之分段施工區域,及配合住宿同仁遷出移回期間外做規劃施工;並且每段施工須完成所有工項後,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務請投標廠商至現場勘查了解後再審慎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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