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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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間,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期間上限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基隆關海關大樓1樓視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本關服務中心收發櫃檯)
履約期限
107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有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或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等與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具有環境清潔之相關證照或實際從事環境清潔相關業務等合法廠商。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ㄧ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ㄧ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ㄧ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電子領取:由政府採購電子投領標系統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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