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1179@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海關大樓4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請送至服務中心登記收件)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開始履約日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之日為止(約 115~118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規劃設計、監造:
a.承攬契約書封面(併附雙方用印頁)影本
b.勞務(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工作報告書:
a.承攬契約書封面(併附雙方用印頁)影本。
b.勞務(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或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結案成果報告書影本(需與檢附契約書同,無需檢附完整報告書,僅需提供足可證明執行主持人之內容資料及結案通過之證明文件即可)。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A.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B.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
「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
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作為證明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A. 以工程顧問公司投標:(技師科別:土木、結構)
a.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明文件須有所經營事業資料)
b. 當年度顧問公司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c.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d.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字號)
B. 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
a. 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b.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C. 以技師事務所投標:(技師科別:土木、結構)
a.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b. 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請依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A.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
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
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
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B.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
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
件。
C.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D.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查詢及列印 最近1期或前
1期之「營業稅-申報日期」證明文件、「營業稅-繳納日期」證明文件或與前
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該等證明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
採購網驗證碼。
3.廠商履約實績證明
A履約實績:
(A)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應為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B)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應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
B證明文件
(A)規劃設計、監造: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案規劃設計或監造累計經驗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之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影印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主持人非投標廠商員工,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B)工作報告書: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之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影印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計畫主持人非投標廠商員工,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本採購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為預估需用金額。本採購案係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倘年度所需經費如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或依機關及廠商雙方協議辦理變更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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