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659@custom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海港大樓1樓第3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或設立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 條規定之情形,且
符合下列之一者:
1 . 建築師事務所。
2 . 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
3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若爲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
a. 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技師及建築師等。
b. 技師(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廠商若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 技師公會會員證。
c.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會員證。
2 .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 如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
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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