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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契約期滿後1年增購權利,擴充金額為2,220萬元,費用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召開議價會議,廠商提供之各項服務標準不得低於原契約之規範;惟主辦招標機關仍得視情況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通知廠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10樓第二會議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計價總價達契約金額,兩者以先屆者即為契約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前述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s://gcis.nat.gov.tw)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外國投標廠商得自行投標或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
(2)若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則應附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外國投標廠商繳付之納稅證明文件得以該國內廠商之資格(營業稅繳稅證明)代之。該國內廠商應提出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
(3)前項外國投標廠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廠商代理簽署者,應註明係「代理」該外國廠商。
(4)本案須於本國境內履約,招標文件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欲郵寄領標單者,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大型信封,書明領取「標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如誤投文件,本局概不負責,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延誤投標本局概不負責;欲電子領標單者,則請逕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三、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6)222-9451,檢舉信箱: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四、履約地點: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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