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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各項次影印機耗材之契約價金總額50%增購權,機關得於106年12月31日前提出;增購部分履約條件及價金支付,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機關仍得視情況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通知得標廠商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十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8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查詢登記資料,列印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查詢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