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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契約價金10%後續增購權,機關得於1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增購部分係以原契約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履約條件同原契約規定,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惟機關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2樓總務處
開標地點
107年11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本分局3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萬元整
一、本案若截標日及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工作日同一時間截標及開標。
二、其餘詳如招標需求書、投標須知、契約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1樓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1月28日17時整止,上班時間至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2樓服務管理課總務領取或電話連繫以傳真方式領取或郵遞領取;電子領標者請逕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通訊領標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延誤投標本分局概不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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