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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01464@ntbc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5.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5.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決標日起3年內於契約價金總額100%範圍內辦理增購,增購部分依原契約及原決標年利率辦理追加。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1.保險人:有效期間內保險業相關公會會員證及主管機關核發之保險公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
1-2銀行: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營業項目代碼前二碼為「H1」之合法廠商。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12年7月6日下午5時30分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機關秘書室(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領取【聯絡人:蔣小姐,電話:(04)23051111#8678】。
2.郵遞領取:廠商應附回郵大型信封領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領取「出具保證書代替訴訟擔保金手續費及墊付款利息案(案號:112024)」之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點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標單費用:免費。
(二)投標廠商之應填寫及置入標封之投標資料除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另須檢附資料如下: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應填具本文件相關內容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2.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報價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本機關「投標標價清單」報價並依式清晰填寫;總價小寫與大寫不同時以大寫為準,金額若有塗改務必加蓋公司章或負責人章(金額若有塗改未加蓋公司章或負責人章,或使用鉛筆填寫者,視為不合格標),投標標價清單內務必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不得於內另附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無附加)。
3.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文件之第9項、第10項及第13項漏未填寫者,廠商如有出席代表者應當場澄清;未出席者,由機關於會後洽廠商澄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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