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b33083@ntbc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決標次日起1年內,於本案採購項目、數量及契約總價50%範圍內追加採購,增購部分履約條件同原契約,廠商以原決標單價承製,並於簽訂附約後次日起依機關指定項目、數量及時間送達指定地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址請自行查詢)。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另公司執照亦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0月17日下午5時30分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局秘書室(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領取【聯絡人:吳先生,電話:(04)23051111轉8672】。
2. 郵遞領取:廠商應附回郵大型信封領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領取「A4等再生影印紙」採購案(案號:105062)之招標文件(全份招標文件共30張A4紙)。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二)投標文件須於105年10月17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總收文。截止投標日機關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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