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h14880@ntbn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60,183,245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387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透過統包方式整合設計與施工,可提升整體規劃效率並降低介面整合問題, 並依相關建築法規規範辦理,以確保建築安全、耐久性及施工品質。工程完成後,將提供安全、舒適及友善之辦公環境,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秘書室事務股
付款方式
若為郵寄領標,請另準備回郵信封及足夠郵資,並考量郵寄所需時間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6樓第三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成員至少應有: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建築師事務所
(3)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4)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5)乙級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
(1)單獨投標:符合本點所列「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建築師事務
所」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惟仍應以「專業分包」方式具足
上款所列各職業行別,並需出具與各分包成員經公(認)證之專
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廠商得標後
更換專業分包廠商者,需經機關同意。投標時,各專業分包商
須出具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證明文件,並納入資格
審查。
(2)共同投標:允許上款所列各職業行別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5家為上限,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3)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4)投標廠商組成僅允許「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
管承裝商」、「乙級冷凍空調工程業」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專業分包協議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至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代之。
(二)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本次為辦理第2次公告,僅修正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截標及開標日期、時間,其餘內容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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