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h18644@ntbn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前,經雙方同意,本機關保留1年期間(契約總價100%)114年12月31日止增購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300元(付款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買賣交易安全及落實設備維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約標的服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營業項目:能源技術服務業、電器承裝或安裝業、用電設備檢(測)驗維護業、冷凍空調工程或維護業、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自來水管承裝業等相關項目。
(二)上開全部營業項目得由單獨1家符合廠商檢附所需各項文件投標。
(三)投標廠商如未具有上開全部營業項目者,得由2家廠商依各別專業能力及營業項目,共同協議符合上開全部營業項目,並應各別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協議書等所需各項文件投標。
(四)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資格證明文件:1.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甲級電氣(器)承裝業、甲級空調承裝業、甲級自來水管承裝資格等證明文件影本。2.能源管理人員證明文件影本。3.消防設備士證明文件影本。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112年度會員證(113年度得標廠商應更換新證送機關備查)。
(二)其他證明文件:1.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2.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採購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http://web.pcc.gov.tw),請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投標作業),支付系統使用費20元。
2.現場領取:請至本局出納股繳納本標案招標文件費用每份300元,持收據至事務股領取招標文件。
3.郵遞領標:請備妥下列文件郵寄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秘書室事務股王先生收(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註明領取之招標案號,併應附足郵資(掛號92元,限掛99元)之A4回郵信封,及300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不符合本規定要件逕行退回寄件人。
(四)其它事項:
1.履約事宜詳如招標需求規範及契約文件。
2.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3.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出席投標廠商自備環保杯,本局不提供紙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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