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h18455@ntbn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若為郵遞領標,請準備回郵信封,並考量郵遞所需時間。)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6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總收文或12樓事務股
履約期限
專案時程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為資訊服務廠商):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須提供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已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影本乙份,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預算金額2/5,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廠商具有相當人力者。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廠商具有相當財力者。包括105年度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之1/10。
二、其他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二)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派員 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被授權人無法攜帶印鑑前來開標,應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三)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及建議書12份、光碟2片;依廠商投標順序進行簡報,簡報時請自備筆記型電腦,本局僅提供投影設備使用,請廠商提早到場測試器材。
(四)詳本案投標須知、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契約條款。
(五)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六)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出席投標廠商自備環保杯,本局恕不提供紙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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