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 |
|---|---|
| 機關代碼 | A.7.41.29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建築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姓名 | 職業 |
| 戴雄賜 | 戴雄賜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
| 謝立 | 已退休 |
| 林志成 | 已退休 |
| 陳穆臻 | 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教授 |
| 王錦塘 | 新北處行政室主任 |
| 鐘耀澄 | 資產營運管理處課長 |
| 鄧女欠嫄 | 流通事業部課長 |
| 機關代碼 | A.7.41.29 |
|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 |
| 機關地址 | 238新北市 樹林區 鎮前街163號 |
| 聯絡人 | 施聿慈 |
| 聯絡電話 | (02) 86859668 #431 |
| 傳真號碼 | (02) 86850283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5/07/11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05/06/07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樹林區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2 |
| 廠商代碼 | A1235***** |
| 廠商名稱 | 陳振國建築師事務所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自然人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重新路三段111號3樓 |
| 廠商電話 | (02) 29862872 |
| 決標金額 | 2,320,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5/07/30 - 106/10/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A2209***** |
| 廠商名稱_2 | 劉如梅建築師事務所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樹林倉庫容器場改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陳振國建築師事務所 |
| 參與評選 | 是 |
|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 1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底價金額 | 2,33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320,000元 |
| 未得標廠商 | 劉如梅建築師事務所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2,330,000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
|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_2 | 2 |
| 評選委員 |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是 戴雄賜 戴雄賜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是 謝立 已退休 是 林志成 已退休 是 陳穆臻 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教授 是 王錦塘 新北處行政室主任 是 鐘耀澄 資產營運管理處課長 是 鄧女欠嫄 流通事業部課長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5/07/29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5/08/02 |
| 契約編號 | 105-0040-2-004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2,320,000元 |
|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 是 |
| 估算方式 | 1.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計算服務費用百分比及核付款項。 2.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廠商所報決標之總標價除以工程建造費用預算上限3,712萬元計算換算為百分比,並於工程決標及結算後,以工程決標及結算金額重新算契約價金。 3.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6.25% 計算;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規劃10%,設計占35%,監造占55%。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7.41.29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