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e50759@ntbk.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6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一項新臺幣100,000元整、第二項新臺幣15,000元整、第三項新臺幣100,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履約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詳附加說明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s://gcis.nat.gov.tw)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 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三) 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原廠或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所出具投標廠商具有所投標項次原廠影印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填具影印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書(詳附表1)
2.其他可證明具有影印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 廠商具有維修及維護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具有或承諾得標後於決標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於高雄地區設立所投標項次影印機維修站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廠商投標時尚未設立影印機維修站者應填具承諾書(詳附表2)。
2.廠商投標時已設立影印機維修站者應填具維修站資料表(詳附表3)
(六) 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須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廠商領標:
(一)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 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 領標方式: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 郵遞領取:附貼足8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影印機耗材採購案」招標文件。
3.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 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 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三、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本案採分批交貨,廠商應於接獲本局各使用單位通知時起8個工作小時內,至各使用單位換裝影印機耗材,其餘事項之履約期限詳招標規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KONICA MINOLTA影印機耗材<原廠>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2,272,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